[租赁] 提前解约之违约金问题

楼主: rath (高手师傅大师兄救我)   2019-03-29 22:28:40
事实经过:
1.
目前租屋的合约上有“得解约”的条款,但是写是违约金是两个月,
请问租客这一部分可以主张2017年1/1上路的应记载与不应记载事项的
解约的违约金上限为一个月吗?
2.
另此份合约签订在2018/6/1x日左右,正好是租赁新法上路2018/6/2x之前,
不过合约的起租日明定于2018/7/1x日,想要请问这份合约的有效期间是
以签约日为计算,还是以起租日为计算?
原因是这是一份承继上一份合约的续约,
第一份合约于 2018/7/1x日到期,固提前签订了这一份合约,
那这份合约会受到租赁新法的规范还是不会?
以及违约金的内容会不会受到应记载与不应记载的规范?
问题:
我的理解是第二份合约签订时虽然合约上并没有注记应记载与不应记载事项,
但是还是受到2017/1/1上路的应记载与不应记载的规范, 因此
在可解约的情况下,违约金上限为一个月.合约上的两个月与此牴触故无效。
另第二份合约的有效日期应从2018/7/1x日开始,此为租赁新法上路之后,
固不论合约两方如何约定内容,都应该租赁新法的规范,若与新法规范牴触则无效,
不晓得这样子的认知有无疑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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