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三户,这只是部分警方为了保险起见才提出的。楼主你可以自己看一下: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简易庭100年度士秩声字第1号警政署自己回复的意见也是说,对于部分警察单位的三户认定,没有法规和案例审查有规定。不过就算警方坚持要采三户说以致不成立裁罚,检举人也没有办法行政救济。按照保护规范理论操作,检举人没有公法上权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诉字第275号裁定结果还是,法理上不用三户,但是没有三户警方不开罚你也无可奈何。所以去找三户比较实际,不然你就是要拿判决当场跟承办员警争论你与其要法院的认同,还不如先得到警方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