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从事餐饮服务业,目前怀孕8周多。
在六周多时曾经大量出血,请了一个礼拜的病假安胎,待状况稳定便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回去上班第一天老板告知因公司是两层楼,需要走阶梯,于是要将我调职到虽然是平面,但环境较差的分店。
在之前也使用了很多次这样的手法逼退员工自行离职,我觉得非常不服气!
问题:
1. 因在刚入职时,有签订员工守则,里面有一条:“如需调动工作项目、工作地点、职务,未依规定办妥,公司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想请问这个具有法律效力吗?
2. 依劳基法第51条 :
女工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并不得减少其工资。
是否我可以主张对目前职位感到较为轻易工作,拒绝调职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