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 不动产经纪条例

楼主: QQredcandy (QQ)   2018-08-27 22:46:20
事实经过:
因为买屋开始研究不动产条例,对法条不慎理解。
问题:
经纪业管理条例第 4 条
七、经纪人员︰指经纪人或经纪营业员。经纪人之职务为执行仲介或代销 业务;经纪营业员之职务为协助经纪人执行仲介或代销业务。
第 24 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或买卖契约书时,经纪人应将不动产说明书交付与委 托人交易之相对人,并由相对人在不动产说明书上签章。
请问买卖过程中,所提及的经纪人是否会出席?
经纪人是否只对不动产说明书的负责呢?
就地政处的回复,法条并未明文记载经纪人须在场。
那为什么第24条不是写经纪人员还是指名经纪人的用意为何呢?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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