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恐吓罪是否成立?

楼主: abasqoo (德莫尼克)   2018-08-28 12:24:38
事实经过:之前世足赛时,半夜晚上邻居回来,喝酒醉,乱踹门后,我开门查看不爽用力
关门。对方觉得受到挑衅,出来疯狂发酒疯,狂踹我门,并用言语辱骂,以及恐吓要打我

后来报警处理,警方与房东过来安抚对方,对方仍持续踹门与口出恶言。对方踹门期间我
有用手机录影,有对方恐吓的语言存证,但警察建议我要再拍到对方的脸,恐吓罪才有办
法成立是对方所为。
后来警方在安抚对方,暂时解决这个醉汉后,同时偷偷录影有拍到对方的脸,警方建议我
若要告对方,先行搬家再告。
问题:
目前已经计画要搬家了,但对方作恶又害我搬家承受时间与财务上的损失,若要提告对方
,不知道有没有办理不让对方知道我新居住所?可以使用旧租屋地当通讯地址吗?(再请
房东或朋友代收信)
另外这样到事发警局告对方的话,后续会不会很麻烦?如果告诉完毕,检察官进入侦办阶
段,调解时可以不要跟他见面吗?(不想看到这种人)。
若是警局告完恐吓刑事后,我拍拍屁股都不理后续,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8-28 16:21:00
住所是自己陈报的,你也可以指定送达代收人,问题是向送达代收人之送达视为已向本人送达,发生送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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