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关于资遣的判定问题

楼主: tonybbbb (东方行B)   2018-08-03 00:28:21
事实经过:
起初是某征才平台上,有看到某公司有在征才暑期的建置工读生,
(事后才知道是因为有评鉴关系而征才,过后就会视情况提早结束)
透过信箱应征过去,当天下午有接获电话,主任表明说有正职的职缺
因此原本的PT改成正职,7/2第一天开始报到,到7/9总共八天,
(证照的需求是第一天开始上班后才说,之前没有提到)
7/8当天有一位讲师要跟我谈有关职缺后续的问题而加班,差不多1830时
讲师来了,于是过去听讲师对于职缺往后的状况,当中提到
该职缺未来是需要有乙级职业安全卫生的证照(名字很长且不好考)
意思就是要我报名假日班,等11月考试的状况决定是否继续工作
也就是说,考过可以继续任用,但没考过则依法规定没有证照是不能使用
而需要强制离开,该日晚上有寄信给主任表明
本身个人的生活总财产是真的连五千都不到,讲师的说法会让我没办法
最后是写说可否到隔天做完后直接以资遣的方式处理,
主任回复说要我直接隔天1000点办理离职并8天薪资+额外给的八千多
但由于主任擅自直接把我的职缺取消掉,自己认定是资遣,产生劳资纠纷
选择劳工局且指定调解委员开会,第一次调解失败因双方坚持立场无共识
而调解人员提出,只要求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但主任跟人资需与
总经理谈论后才可做决定。
第二次调解时,已经有做好心理准备可能失败真的要走诉讼,到最后
同样还是坚持立场不下时,主任跑过来说场面一定要这样吗?
还说这种情况开非自愿离直是不可能的事情,被公司知道
原先额外给的八千多砍半为四千多,当下个人觉得因为这次失败
就要走诉讼,且到法院有可能不见得真的会成功,想想怕浪费时间
因此选择和解,并约时间与主任解决离职手续后,拿到四千做为结案。
(也就是说 宁愿多给钱的方式却不愿意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问题:
虽然说这调解结束,可能不会有翻盘机会,但回想过程还是感觉有问题。
1.薪资23000+2000(全勤)或25000元下去计算实际8天部分没有强制规定?
虽然只有八天,但没有请假,却资方是以23000不含全勤方式下去计算,
印象当中没有说25000是包含全勤的
有询问劳工局跟律师,问到的内容都不一
2.该职缺当中,有写到中午休息一小时半,实际上因有课程开课时,随时会有
学员来签到,变成休息时间很琐碎,虽然问1955是否
符合劳基法第14-1或14-6条,回复说不算,当时页面没有提到说中午有学员时
需要加班支援
3.那天讲师所说的部分,这样是否因有产生生活困难而符合第二点的劳基法规定?
(那天主任说他是人资,但实际上不具有人资身分)
4.整体上,今天有问1955,询问资遣部分,却跟我说一个都没有符合,这样子
整个状况来说,真的没有符合资遣状况?还是说劳方请求资遣除了只有劳基法第11条
以外,其余的是需要由资方判定并以资遣方式处理?
(如该职缺需证照却没有考过或录取后才告知需要该证照者而有经济状况时,
劳基法第11-4或11-5条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
无适当工作安置时或劳工对于工作无法胜任时)
先说声抱歉,内容真的多>_<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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