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因为要购买孩子的奶粉,至婴儿用品店购买,
将遇到的促销活动依购买时间先后分三波说明。
第一波:是买奶粉12罐送3罐
第二波:是买奶粉12罐送商品兑换金2000元(可换尿布或奶粉、婴儿用品)
第三波:是买奶粉12罐送3罐
不管在第几波购买时,店员都未告知要在什么期限将奶粉取完,
商品兑换金用完。但近日,接到店家老板的短信告知,要我在六个月之内,
将所有的奶粉取完(还没有领的有11罐),商品兑换金1千多元用完。
所以我的小孩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将奶粉喝完,
就会剩下很多罐过期的奶粉。
问题:
问题一:想请问店家可以这样片面更改条款,限期我多久前要领完吗?
问题二:店家让我看,其它客户在寄仓前,签订的切结书
(如果因为迁店或更改包装,店家有权要求消费者限期领回商品),
可是我长期以来,都没有签过这样的切结书,认知就如同店员跟我讲的,
可以寄仓,没有领取期限,负责人今天推说当初与我接洽的小姐已经离职,
并且今天已经告知我相关规定,如果我不能遵守,后果我要自己承受。
目前店家并没有要搬离原址,商品也没有要更改包装,只是负责人要我限期领回,
可以这样吗?
问题三:负责人说,如果我不能限期领回,可以办理退货,
但去年10月购买的发票早已丢掉,如果要退我钱,须扣除消费税5%。
我的症结点在如果当初店家告知,要在限期内(例如六个月内)取完所有的奶粉,
我就不会购买,因为短期内喝不到那么多,宁愿一罐一罐的买,比较贵也没关系。
是因为可以无限期,所以购买,但店家这样片面告知新的规定,让我不能接受,
想请问相关法律规定?
先感谢各位帮我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