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经过:
6/22号 本人骑车在快车道遭逼车,我当下提醒对方 我有行车记录器,在路口停红灯
时,对方恼羞成怒说我比他中指,本人左胸被攻击且连人带车被推倒在地,被推倒的当下
对方辱骂一次五字经且在十分钟内辱骂两次三字经 共被对方辱骂三次,本人报案后 员警
到场说这不是交通事故、留下双方的联络资料后,员警提醒我要提告的话要到派出所做笔
录。
本人去医院验伤后,至派出所将行车记录器所拍摄影片交给员警,并提告 1.强制罪 2.伤
害罪 3.毁损罪 4.公然侮辱罪,做笔录时 有将事发经过完整写上,包括动手、辱骂的部
分,且车损部分也有给警方拍照,警方表示会传唤对方到案并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43条的罚单。
问题:
报案三联单上面写妨害自由,我当下问员警 我提告1.强制罪 2.伤害罪 3.毁损罪 4.公然
侮辱罪,为何三联单写妨害自由,员警说 妨害自由是罪章,所以他打这样。
1.我想请问三联单上面写妨害自由,有包括我当下提出的公然侮辱罪吗?
2.我以三联单上面的号码查询办案进度,上面写蒐集相关事证中,是还没移送地检署的意
思?
3.对方申请调解,本人收到调解通知单上面写过失伤害(车祸),可是这并非交通事故,
到时候调解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