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先进好
敝人太太是外国人,在台湾取代居留证后。 在A公司从事工读三个月后,转正职 并在满
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被告知裁员。其中过程有些故事。想请问公司的合法性。
故事如下。
太太在A公司从事工读三个月后,转正职,在满三个月试用期的一周前,老板拿了另一份
转工读合约,要我太太转工读。
合约如下:
https://imgur.com/7VzLmr4
其中有几条,条文特别点出来。
第4 条:
工作时间: 甲方同意每日工作时间 4 或8 小时,依照乙方指定之轮休进行排版
第5条:
休息时间: 甲方有权利依劳基法规定休息,乙方亦依法给予休息时间,请甲方依
照排班表之规定工作时间正常休息,否则将视我自愿学习时数,一切法律责任有甲方自负
。
我建议内人不要签这份合约。该公司在没任何约谈下,在试用期最后一天逼迫离职。
太太签了离职合约后,当天就正式离职。
隔日,A公司用LINE通知,他们合约上资遣费打错金额。不愿意付上面打的钱
请问各位大大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处理?
钱是小事,只是觉得公司态度让人很不舒服。
问题:
Q1:想请问正职后,在逼员工转工读,这样的正当性合法吗?
Q2:资遣合约上资遣费,公司说打错金额。不愿意付上面打的钱的合法性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