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想请教各位
在自己购买的地下室车格一部分
摆放杂物被管理中心提交建管处开罚
4万元,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当初建管处来劝导时,有上网查过法令私人车位在不超出车格下并无限制用途
住户规章也无明文规定禁止,若真要算只有提到公共/开放空间不得摆置杂物
自己私人的车格算公共/开放空间吗,权状上写的车位是为共同所有权人所有
P.S 看着一堆车位一样放脚踏车推车等,就因为跟物业处不好,就被针对,已有跟管委反
应物业只针对我提报其他人就视而不见,但感觉就是他们总不能叫物业违反公寓法吧
问题:
想说都由市府发函罚款了,再提诉愿应该也没用
是要直接提行政诉讼吗,这状况有机率能撤销罚缓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