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阿公有三名小孩,大伯、我爸(10年前殁)、姑姑。
留下的这处房地是我家和阿公阿嬷一同生活的地方。
阿嬷过世(5年前)后阿公预计将房地过户给哥哥,但大伯和姑姑不同意,理由是财产在
阿公名下对阿公才有保障,虽然这期间阿公也催促我们去办过户,但乡下有流传过户分家
有减寿的顾忌,加上认为姑、伯两位长辈已知悉阿公生前的意思,也就迟迟没处理。
阿公过世后大伯和姑姑回来要求继承,这个房历经921毁损修缮等等都是由我家负责,阿
公阿嬷身体不好也是由妈妈在照顾,伯和姑一年只回来三四次,平时也未负担阿公阿嬷的
生活费。但两位长辈要求我家提出花费证明,并直指住一起本就有照顾义务,故迟迟无法
达成协议。
问题:
请问若为共同共有,伯和姑去协议分割出售的话,我们家可以主张原物分配并部份维持共
有及部份予以分割,得以保留我们的部份吗?我们继续居住会有侵占的问题吗?是否一定
要向他们购买持有的部份?
另外,我家是否可以主张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
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呢?我和哥哥属于代
位继承,妈妈是媳妇的身分是不是有影响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