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文章叙述
对方可能构成的就是“强制”、“毁损”、“公然侮辱”
首先从强制罪部分来讨论
你疑问的点在于为何没有构成抢夺
“抢夺”在罪责里面算重罪
而他跟本案最大的鉴别在于被告有无“意图”将财物占为己有的前提下,出手从你朋友手
上抢走,如果是就你叙述来说 单纯是因为抢手机要删照片 难以构成这条属于财产犯罪的
罪责
当然本案中的“抢手机”这行为已经明显使用强暴手段去妨害你朋友自由
只不过你说本案是不起诉 因为目前没有其他证据 只有你朋友转述 而且也没有不起诉书
所以我们无从推断不起诉的理由为何
再来讨论毁损的部分 如果说是被告因为抢手机而造成耳机断裂 在法理上不见得构成刑法
“毁损” 因为被告不是“故意”要把耳机损坏 这是检察官或法官自由心证以及认知上的
落差 就本案来说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构成
当然财损的部分可以民事求偿
“公然侮辱”的部分就很简单 有录音、证人就应该可以构成
附带一提 毁损、公然侮辱要在6个月内提出告诉 时间超过就无法追诉刑责了 仅能民事求
偿(2年内)
最后补充一点 你文章打的都是你朋友转述 既然都是转述 我们无法知道事实是否都是你
朋友讲的这样 所以搞不好收到不起诉书之后会有清楚的解释 所以可以的话请把不起诉书
的理由附上 这样才不会抹灭第一线司法人员的辛劳 随便一句“我国司法人员素质低落
”就去任意伤害
当然不服理由可以收到后去再议以及后续的救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