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若妳是性侵被害人,请勇敢地向信任的亲友、老师等说明原委,尽可能别让自
己陷于自责、愧疚、耻辱之情绪里──这不是妳的错!社会上,许多人仍抱持女性没有反
抗就不是性侵(忽略被害人可能因恐惧而失去意思自由)、女性说不要就是要等刻板印象
,进而谴责、排斥,甚至将妳贴上标签。希望妳能更坚强、勇敢,别输给世俗扭曲的价值
观,让自己获得幸福!
写给♂:希望你能尊重、守护妇人、女子,面对歧视言论勇敢地挺身反对!性别平等(
Gender Equality)是世界各国正努力追求的目标,联合国将其列为永续发展目标(SDGs
)之一。观察台湾社会,色情资讯经媒体渲染,很多攻击、物化女性的性暴力,让男生觉
得这些行为是被允许、接受的,却不知道造成多少女性身心严重创伤。
写在前面: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因此,是否发生性行为、与何人
(时、地)发生性行为,于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情形下,悉由自己决定(司法院
释字第552号解释参照)。他人是无法代为决定的(例如成年的A、B双方决定发生性行为
,纵使彼此父母不同意,刑法上并不构成犯罪)。
壹、刑事部分
(一)事实前提:该名男子未经同事“女儿”之同意而为性交,可能成立中华民国刑法第
221条第1项强制性交罪。
(二)程序与实体混合部分:提告这位男生有限多久时间吗?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规定:“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一、犯
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强制性交罪之法定刑
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重本刑应俱连本数计算(中华民国刑法第10条第
1项参照)──即10年有期徒刑。质言之,本罪之追诉权时效应为30年(台湾新北地方法
院102年度侵诉字第3号判决参照)。请留意30年期间之起算时点系犯罪成立之日(中华民
国刑法第80条第2项本文参照),属于民法第119条之特别规定。
例如,事件发生在中华民国107年4月13日,那么追诉权时效之计算式为:1.始日为中华民
国107年4月13日。2.经过30年至中华民国137年4月12日为止。若犯罪被害人于中华民国
137年4月13日提起告诉,则因追诉权时效已消灭,检察官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款为
不起诉之处分。
(三)程序部分:以下三个问题,我一次回答:
Q1先去警察局做笔录?还是先找免费咨询律师?
Q2要有受伤或违反意愿才能去验伤提告吗?要先叫她们去做笔录吗?
Q3证据的话需要哪些?
建议直接联络同事家所在地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因为性侵害防治中心结合各种资源,例如
协助被害人就医诊疗、验伤及取得证据、协助被害人心理治疗、辅导、紧急安置及提供法
律服务等,相当便利。再加上该中心内配有社工、警察、医疗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噢(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条第1项、同条第2项参照)!若是新北市的话,验伤采证也都不须要
支付费用(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你可以在新北市找到什么协助,
https://www.dvp.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021,最后浏览日2018年4月15日
)。
贰、民事实体部分:8年前,发生一件外拍模特儿性侵案,在彰化县某家旅馆套房。该名
被害人委任律师,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之诉。最后,法院判决2名加害人应给
付共计150万的非财产上金钱赔偿(台湾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诉字第225号判决参照)。以
下为在民法上可以主张的权利:
(一)第193条侵害身体、健康之财产上损害赔偿:包括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例如原有
计时工读,但因性侵事件发生后,开始害怕熟识者,而屡向雇主请假)、增加生活上之需
要(例如治疗性病所需之医疗费用)。
(二)第195条侵害人格权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例如因贞操权受侵害,而感到精神上痛
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