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想请教行政诉讼声明上诉后
补呈上诉理由期间相关规定
查行政诉讼法第245条规定:
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上诉人应于提起上诉后二十日内提出理由书于原高等行政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补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驳回之。
有问题如下
问题:
1. 法条中所言二十日,其性质为何?
(法条若未指明不变,是否即非不变期间?)
2. 若二十日未提出,条文言毋庸命补正即可裁定驳回。
那裁定前补呈理由书,法院是否仍应受理?
3. 上开裁定是做成宣示时就生效?
还是送达时才生效?
上开问题还请指教
光看法条还是有很多细节不清楚...
盼请版友能回复指教,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