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在外租屋,租了一段时间发现房子不适合(今年签约的)
想提早解约,看契约书发现里面好像有问题想请各位解答
契约书某条:
1.契约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合约,应得他方同意,并提前一个月前告知
且赔偿两个月租金损失。(以压金两个月当作赔偿损失)
问题:
这份合约跟内政部今年公布的合约内容有相抵触吗?
房东是否违法?
(https://goo.gl/Es75z3)
我看新闻里面有写到,提前解约,违约金不超过1个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