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双周变形工时 & 劳资会议劳方代表资格疑问

楼主: xrain (?￾)   2017-11-20 16:32:10
事实经过:
上上周公司召开劳资会议完之后, 公告会议记录说明年开始要改成双周变形工时,
询问劳方代表, 会议上并未做表决动作,
只是HR直接宣布明年要采取新的营运模式, 也就是双周变形工时
公司员工人数总共约三百人, 常日班office近百人 & 三班轮班工厂生产单位约两百人,
劳方与资方代表各五位
比较重要的是因为公司前年刚成立, 所以目前劳方代表不是由全体劳工选出,
而是老板指派的, 另外一点就是现在五位劳方代表中, 不受变形工时影响的
常日班office单位占三位, 受影响的工厂生产单位只有两位, 全部都不是选出来的
而这几位劳方代表感觉几乎没在帮基层员工争取权益, HR说什么就是什么...
而工厂生产单位的员工全部都不想改成变形工时........
问题:
我有先大概查过一些资料, 知道要实施双周变形工时需要劳资会议通过
请问我可以依据以下几条法律向公司反应说
因劳方代表不是全体员工选出, 所以不是合法代表, 因此他们开的劳资会议所产生的
变形工时决议不成立,并要求公司重选劳方代表, 与新劳方代表重开劳资会议吗??
劳资会议实施办法第5条第1、2项规定“劳资会议之劳方代表,事业单位有结合同一事业
单位劳工组织之企业工会者,于该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事业场所有结合同一
厂场劳工组织之企业工会者,由该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事业单位无前
项工会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劳方代表选举:一、事业单位自行办理者,由全体劳工
直接选举之。二、事业单位自行办理,其事业场所有劳资会议者,由事业场所劳工依分配
名额就其劳方代表选举之;其事业场所无劳资会议者,由该事业场所全体劳工依分配名额
分别选举之。
因资方并未举办选举由全体劳工选任劳资会议之劳方代表,其所召开之劳资会议程序即不
合法,劳工可以类推适用民法第56条“总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
社员得于决议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但出席社员,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未
当场表示异议者,不在此限。”之规定,请求撤销劳资会议之决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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