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是这样的,小弟目前名下有一间房子,头期款是母亲支付,房贷则由小弟及现任女友共同
负担。
近日预计将房子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女友名下,考量过后后决定婚前过户,并设定与头期
款相同的第二
顺位抵押权给小弟母亲。
问题:
问题如下:
1.一般来说这样子的抵押权设定,以消费借贷的名义进行设定,是否可行?
因为这么做的用意,是在万一将来某日不幸结束婚姻关系,至少还能将母亲的头期款还她
,但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借钱”的事实,地政机关会不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设定抵押权?甚
至在审判实务上,会不会承认这种抵押权?
2.若地政机关不会拒绝,那么,能否在过户给女友前,就以我的名义与母亲成立消费借贷
关系,设定抵押给我妈?
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希望在过户给女友的同时,给母亲的抵押权保障就已经完成了,但
不确定日后若婚姻关系结束,过户前就设定抵押,与过户后才设定抵押,在抵押权的行使
上会不会有所不同?
跪求高手解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