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对方提出离婚诉讼,对方会面小孩的方式是先前开调解庭协调的会面方式,每周六会面,
不过夜。
一审结束后,九月收到裁定书,小孩是判给我单独监护,会面时间是每月两次周末。
过了抗告期有去电问书记官,问对方有没有提出抗告,书记官说没有。
我就开始走一审裁定的探视方式,但对方却每月单周六都传讯息来说我没将小孩带去约定
的会面地点,双周六却又出现来将小孩带回过夜。
期间我多次跟书记官要证明书,但昨天却忽然说对方有提出抗告,所以不能给我证明书,
我还未收到法院通知。
请问
1.那现在探视小孩的时间是以一审裁定的探视内容为准吗?
2..一审裁定的内容还是有效力的吗?裁定每月要给的抚养费部分对方也没给。
3.对方提出抗告后法院的流程是什么呢?抗告就一定会受理吗?
4.我有需要现在就请律师吗?还是等收到抗告通知之后再请?
谢谢解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