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判决书内容有误

楼主: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02:37:47
我第一次在ptt发文,又是用手机发文,排版可能比较乱,先跟各位说声抱歉。麻烦大家
帮忙解惑,谢谢。
事实经过:
我被酒驾驾驶撞伤,当场已报警,且初步分析出来为对方全责。但因骨折复原期较长,想
要伤好到一个段落再向对方求偿及和解(医疗费用单据等都有整理申请)。
可是对方公共危险罪先开庭,他来请求我写一张声明表示我是需要等伤好再和解,希望我
帮忙让他缓起诉。因整个过程中他态度都很良好也因为同为社会新鲜人,我便以电脑打字
方式写了一份声明书(两张单面),且有签名日期以及手印。
内容摘要如下:
1.简要叙述过程及受伤情况
2.提及对方态度良好
3.希望在伤处情况较良好后再和解
4.我仍保有过失伤害法律追溯权
我总共印了两份,并请对方于其中一份签名盖章,确认两份是相同的,那一份则由我留存

他公共危险罪是缓起诉作结,且有寄判决书到我家里。可是内容却是我们已达成和解,而
且他有上缴一份和解书影本。
我现在强烈怀疑他是否拿我的声明书去变造和解书。
问题:
1.我有询问过,对判决有疑问可写书状请求检察官检查那份和解书影本。但书状确切格式
及方法我不懂。(已上司法院网站找格式,但无完全符合的)。想请问是否有一定格式,或
者可以套用的范例?
2.是不是在法律上或是检察官他们对和解的认定标准不大一样,他们有一定的认定条件?
3.那份所谓的和解书已被呈上去,在后续我如果要求偿或要提告(还在过失伤害追诉期内)
,是否会被认定为正式和解书而无法提告呢? 我是否还能向对方求偿?
4.如果询问出来是假造的和解书,我要告他伪造文书,一定得请律师吗,小妹家里环境虽
然不到低收或中低,但是比较吃紧,想知道有无方法不要开销太大。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谢谢你们看
完这落落长的叙述。
作者: u96873 (阿均)   2017-10-14 05:08:00
可以先去找议员服务处的法律咨询喔
作者: hsuhsien112   2017-10-14 07:18:00
https://goo.gl/3yrnJr新北地检署 19声请再议https://goo.gl/LbjrSh上面文章可参考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7-10-14 07:59:00
你确定内容不符 就再议状和告伪造文书状一起送出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0:50:00
声明书po来看看和解格式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内容。然后你写保留法律追诉权没有任何意义,对缓起诉不服要在受到处分书七日内提起再议。你要告伪造文书去警局提告即可,无需律师,除非你想自诉。
楼主: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0:59:00
但是公共危险罪不是公诉罪吗,我没有告他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0:59:00
所以妳还没提起过失伤害罪告诉吗?没有公诉罪,或者应该说没有什么罪不能公诉。
楼主: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1:02:00
还没有,我一开始并没有想要告他的意思想请教j大,所以我应该直接告他过失伤害了吗,谢谢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1:06:00
那就是车祸后6个月内提告过失伤害罪都可以,过了期间就不能提告告过失伤害罪然后在附带民事诉讼你的声明书应该没有写到任何关于民事上权利的放弃事项吧?
楼主: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1:10:00
谢谢,上面大家的回复,我想我应该会直接告他了没有,我没有提到我只有提到日后等伤好才会进行和解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4 11:12:00
那就提告过失伤害,至于酒驾缓起诉部分就看你要不要向检察官声请再议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0-14 11:13:00
没和解就不要写什么对方态度良好之类的文书给对方,建议找律师协助再议。
楼主: nanashic (深夜大食怪)   2017-10-14 11:16:00
好的,谢谢大家。
作者: km0220 (Jimmy Yang)   2017-10-14 13:09:00
他酒驾还帮他声明...就是这样酒家女不绝酒家不绝酒驾不绝...我白痴对不起
作者: henryc (Beweisverbote)   2017-10-14 18:42:00
酒驾缓起诉部分你无权利再议。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0-14 21:05:00
如果原PO是告诉人的话,得依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项,以书状叙明不服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声请再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