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分别条列如下
事实提要:
我于数年前跟房东租了一层公寓,
最后一次签约是2011年的10月,
租约从
2011年10月1日 到2012年的9月30日
但是租约最后有多加一条
(以下完整写出该条约)
"租约到期, 如未于一个月前提出解约, 视同双方同意续租一年"
我最近跟房东提出将在一个月后退租
目前跟房东在租约上,有不一样的解读
问题一:
我认为该条约是指
2012年9月我没提出解约,
所以自动再续一年到2013年9月
但是2013年9月之后,
房东没有再跟我另外再签约了,
我认为此租约,已经变成不定期契约.
因此我跟房东提出终止租房, 应无违约.
房东不可扣除我押金.
但房东目前认为我是违约
想请教根据专业法律判断,
该句增列的条约, 是否存在递延性? 2013=>2014=>2015 ??
问题二:
2011的这份合约, 是我打印出两份,
两份都签上我的名字,
再寄给房东在台湾的代理人(房东不在台湾)
对方再寄回一份给我(已签上房东的名字)
而该句增列的条约,
在回寄的那一份, 以手写的方式被加上去了
换句话说, 我签上名字时, 是没有增列的条约(自动续约条款)
想请教根据专业法律判断,
如果房东真的认为我违约,扣了我的押金. 是否有伪造文书的行为?
(窜改合约, 导致金钱损失)
以上两个问题,
麻烦帮我解答一下,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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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答问题的大大们
在这边说明一下, 为什么会提到伪造文书这件事
因为房东一直坚持该句增加的条款有延续性
硬要说我是违约
因此若只是在跟房东纠结在"新增条约是否有延续性"
感觉房东就是会"啊我就是要扣你违约押金,你能怎样"
这边我有另一个问题,关于新增条约
我是否能主张(这也是当年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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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契约寄回来时,我有发现被加上新条约,
但我认为那条约是无效的,所以我就不于理会,
我只需遵守原本合约 "2011.10 => 2012.9"
至于2012.9已无新约,所以当年以后到现在都已经是不定期租约了
如果房东硬是扣下押金,我就能以"单方面修改合约,造成损失"为由
让房东可能有变造文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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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希望下次再面对房东时,
有一个比较有力的讲法来说服他,这已经是不定期契约
不可以扣我押金
再麻烦帮我一下
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