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承租住下,2个礼拜后,
马桶开始上到一半会有泡泡冒出,
大便到一半会回喷屁股那种。
且半夜会冒泡喷水溅出马桶,浴室不时传出恶臭。
当初有与房东反映,原想说只是暂时于是没处理。
没想到情况愈来愈恶化,不只平日不时浴室传来恶臭,
半夜冒泡声音跟气味也影响睡眠。
上周与房东说明,
对方提及同层其他间住户也曾反映过相同情形。
(40年以上公寓,一层租4户)
问题:
重点: 想了解这样的情形,房客若想提前解约,是否需赔偿?
以及寻找适合处理方式。
细节:
由于之前房东请水电师傅看其他间,当场没测出问题
(冒泡状况不定时) 因此认定没事。
这次我这间,虽房东已经准备请水电师傅前来,但由于冒泡时间不定时,
每次持续3-5秒 (仅一次我有摄影到)。
预测大概水电师傅来也无法刚好遇到此情况,可能也当没事处理。
(有上网查相同案例_马桶冒泡,过去案例皆为整栋公寓的问题,
要处理会动到其他楼层,且花费大,预估房东不太可能处理。)
因此有打算搬离。
目前得知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且还需继续住一个月,接着赔一个月。
(房租2万4,在台北)
在想是否适用第424条:
1. 民法第424条(承租人之契约终止权):
“租赁物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处所者,如有瑕疵,
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虽于订约时已知其瑕疵,
或已抛弃其终止契约之权利,仍得终止契约。”
*我订约时不知道这个瑕疵,
(不知道臭味以及排泄物会喷回身体算不算影响健康?)
或有其他方式可减少赔偿及还需要住的时间
理想是能够告知对方,再住几天 (得花时间找到下个住所)
后面那1个月的赔偿金看是否能调整?
我是有意愿替房东支付再次刊登的广告费,
但遇到这样的情形,搬走也不是我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