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在民国100年3月起在某公司上班,因个人因素做约8个多月就没做了
那时间有保劳保,之后在民国105年6月又回到该公司上班
在今年4月知道没保劳保后,就去劳工局检举,后面调解失败
最近开了民事辩论庭,有带那段时间的薪资袋做证明,薪资袋上只有写单一名字跟金额
法官也有问资方这袋子是不是公司的,资方回答不是,薪资袋都会写全名并盖公司章
问题:
请问这样的薪资袋无法证明有上班吗?法官说请我再举证有上班的证明,如同事?
可是有问一些离职或在职的,似乎没什么意愿帮我,法官说当证人是一定要来的
可是我只有同事名字的话,要如何申请证人呢?
在他们不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他们当证人也可以吗?
另外我这有除斥期的问题吗?
在下个月又要开第二次庭了,也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证明有上班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