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红灯右转经交通裁决后被改判问题

楼主: huangcooly (弱小豪)   2017-09-20 10:59:36
事实经过:
今天七月
我从林森南往北骑,于青岛东路想要待转
在待转隔约停两到三秒后,继续往北直行
警察追上后借由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二项开罚红灯右转
后续我由交通事件裁决处迳行申诉,提出各项证明我并非红灯右转
后续承办分局回函内容节录为下:
员警于制单时将违规事实填写为‘红灯右转’,应更正为‘不遵守道路交通号志之指示’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0条2项3款)
故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
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申请更正之。’
问题:
请问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是否能这样使用
因为此红单员警就是要罚我红灯右转(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二项)
员警并没有误写,误算或显然错误
借由申诉我提出,各项红灯右转之定义之后
很明显的回函内容也觉得我并非红灯右转
但却借由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来进行"改判"为(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0条2项3款)
上网查询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通常用于不小心将法条号码写错或者罚金写错之类
想请问这样使用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是否合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yesohya   2017-09-20 11:45:00
你不喜欢这理由那改用129条变更 总之有别的符合的不会变成不罚 就是更正而已
作者: MELOEX (MELO)   2017-09-20 11:46:00
目前认定你要转不转的行为为不遵守号志指示 那么警察开红灯右转就是误写误算 错误指的是违规事实与红单不符 不是警察心理怎么想
楼主: huangcooly (弱小豪)   2017-09-20 12:57:00
不好意思,再请教一下,不遵守号志指示是要遵守圆形红灯此号志吗?查询了一下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的圆形红灯的显示意义之一为车辆面对圆形红灯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线或进路入口。这样我有算不遵守圆形交通号志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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