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天七月
我从林森南往北骑,于青岛东路想要待转
在待转隔约停两到三秒后,继续往北直行
警察追上后借由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二项开罚红灯右转
后续我由交通事件裁决处迳行申诉,提出各项证明我并非红灯右转
后续承办分局回函内容节录为下:
员警于制单时将违规事实填写为‘红灯右转’,应更正为‘不遵守道路交通号志之指示’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0条2项3款)
故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行政处分如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者
处分机关得随时或依申请更正之。’
问题:
请问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是否能这样使用
因为此红单员警就是要罚我红灯右转(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二项)
员警并没有误写,误算或显然错误
借由申诉我提出,各项红灯右转之定义之后
很明显的回函内容也觉得我并非红灯右转
但却借由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来进行"改判"为(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0条2项3款)
上网查询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通常用于不小心将法条号码写错或者罚金写错之类
想请问这样使用行政程序法第101条第1项是否合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