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收到地检署寄给以前的住户A的平信,
好像是不起诉通知(刑事), A是原告
因为大概1年多前已经将A强制迁出,
户政事务所说会公告4个月后, 把A迁出,
迁出会寄通知信给屋主。
收到这个平信以后,
上网查了一下A的名字,
105年年底还有一个民事诉讼的判决公示送达,
由书记官保管, A是被告。
问题:
这种民刑事文书还有可能会寄到旧的户籍地吗?
过几天有空可能会去户政查, 因为也不知道
快两年前把A迁出去, 到底有没有成功, 户政也没通知
A确实已经没有居住在这了, 已经5年以上了
那他告人(刑事)把通讯地址留在这,
会知道他告人的进度吗?
实在很不理解他为何要这么做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