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在六月中与雇主签合约
有问题的合约内容包含
1.上班日倘若遇到企划案乙方(雇主)必须全力配合在期限内完成,
甲方(劳工)不得借词拖延, 且个别同意放弃工资选择补休.
2.自西元2017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活动企划等相关业务因行政
人员不宜调度,如甲方擅自离职将影响团队业务甚巨,特此约定甲方在
此期间不得擅自离职,若甲方中途离职将赔偿两年的双倍薪资付予乙方,不得异议.
问题:
我目前想要离职,第2项内容要求要赔偿两年双倍薪资
请问是否可以依照劳基法针对第1项内容主张此合约无效?
(上网查到:劳工关于劳动基准法之权利应不得预先抛弃,劳雇双方所为低于
劳基法所定标准之约定,应属无效)
这期间雇主没有对我做任何专业技术培训,无培训费用产生.
但劳基法15-1有说到雇主为使劳工遵守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提供合理补偿.
但雇主加班费没有按照劳基法规定计算, 下班后/半夜也有line交代事件.
所以想问问看可否不赔偿两年双倍薪资成功离职?(薪资22K)
如果雇主因为找不到下一位员工而要求赔偿,我需要赔偿吗?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