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之前使用面包机大厂的面包机时,因提着装了食材(油、蛋及面粉等)的内锅从厨房走
向面包机时,内锅把手忽然松脱,食材洒了一地造成父亲滑倒后脚踝骨折(整个脚掌向后
折了180度),后续因此住院开刀并需复健。
父亲康复后向厂商提出客诉,厂商虽有登门拜访,却只是拿了个新的内锅来换走父亲原有
的旧内锅,并没有任何赔偿之意。
父亲事后对厂商态度不满(厂商把他的旧内锅拿走后,声称做了测试上万次没有松脱现象
,说是父亲个人使用方式不当造成),所以找上了消基会和消保官。
在调解阶段时,厂商代表在调解委员要求下才把旧内锅归还父亲,新旧内锅比较之下,看
得出提把处,厂商已经有做过工法的改变,新提把的勾子角度有调整过较不似有松脱的可
能。
在调解中,厂商代表曾表示愿意赔偿医疗费。但事后却又说回公司报告时,高层说公司没
错(公司内测试报告说无法再现)为什么要赔,又以此拒绝赔偿。
所以父亲决定对厂商及经销商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目前在简易庭一审判决,父亲败诉了。
主要是被告律师声称父亲无法证明他受伤和机器的通常使用有关,也无法证明滑倒是因为
内锅把手松脱。
而法院判决也认为父亲提内锅时并非完全在把手的"正中间",不是“通常使用”。还提到
没有鉴定报告无法证明父亲所受损害与产品通常使用的因果关系。
父亲目前想上诉,原想就所谓的“通常使用”去争论。
但他在前次诉讼中其实就有提到被告没有规定把手的正确提握位置,也没有任何警语关于
应如何提内锅把手。但看来法官并不作参考。
另外父亲去咨询义务律师时,律师建议他不要再在“通常使用”这个点上和被告争论,表
示完全没有胜算。
结果父亲说他现在改以“使用行为”和“使用习惯”来争论厂商仍应有责任为不同消费者
的使用行为造成的损伤负责(举例说左撇子和右撇子等)。
我听了觉得这完全还是在打同样的点,只是想避开“通常使用”这个字眼。
但也觉得法官对于一个厂商没有明确定义的“通常使用”为何全盘接受厂商的说法感到不
满。
想请教一下,台湾的法判决一般都是比较倾向厂商的论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