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106年06月30日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我方:机车 车壳受损;人员 膝盖、脚踝擦伤
对方:机车 车壳受损(看不出?);人员 没受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当下有报警、到警局做笔录、现场无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皆有投保强制险
五、事实经过:
事情发生在6/30下午,我骑车行经一重划区道路(尚无门牌,仅有路灯编号作为辨识),
我直行行经一间开放式工厂时,对方于对向车道突然左转要进该工厂,
因事发突然,我和对方的距离很短,即使我紧急煞车仍反应不及撞上,
撞到后我的机车倾倒把我的脚压住,对方将机车停好后将我的车扶起让我脱困。
当下我立即打电话报警,约10分钟后辖区的派出所员警到场,勘察现场绘制简图后
请我们双方到派出所做笔录及酒测。
到派出所后是我先做笔录,做完后员警表示我可先离开或是留下来等他做完笔录谈赔偿,
遂趁他在做笔录时先来检查一下伤口(仅有擦伤想说不要浪费资源选择事后再去就医)。
对方做完笔录后我和他谈赔偿事宜,因人没什么大碍,对方也一直低声下气说他是要到
工厂找他朋友,刚好看到朋友有在很开心要直接切进去而疏忽对方来车;想说大事化小,
向他的强制险公司申请理赔、和解金意思收一下就好;但对方表示也不好意思给太少,
要我出个价,我就随便出了个600元。
当下对方立即掏出钱包要给我,在他数钱时我又觉得不妥,想说应该要有些文件白纸黑字
以示证明,未来才不会衍生问题,便先阻止他掏钱。
向他表明我的想法:我先去医院就医上药,开立证明后,我再拟一份和解书,
双方于公开场合签字和解对彼此都有保障。当下他也同意我这方法。
要离开前,我还拿着事故联单上他留的手机号码问说这是他的电话吗?他表示没错。
我去看了医生后,也拟好和解书,于7/7也就是事发后一周打给他想说要将事情了结;
结果拨过去,对方居然表示我打错电话!我重新检查后确认无误,再拨一次,还问了对方
名字及是否有和人出车祸(他可能觉得我是疯子XD),他很无奈的报出他名字也表示他没和
人发生事故。
我马上去电派出所找当时处理的警员,其他员警表示该员警在外出勤,会帮我留言并
回电;但为保险起见我还是询问员警大约几点会回来再拨电话询问。
后来几经波折,终于让我联系到当时处理事故的员警(一下说处理事情耽搁太久还没回来,
结果我刚好也在忙漏接电话,3分钟后回电又说该员警已下班,让我情绪有点上来,感觉
警方有点故意推缷责任,差点和跟我讲电话的员警吵起来,后来他表示会再和该员警联系
请他和我联系,过没多久就接到处理事故的员警电话。
员警表示在填事故联单时不会查证电话是否真假,即使他留假电话他们也没办法;
但他们可以依照车号及身份证字号去查地址,将案件转送调解委员会让双方见面。
六、问题:
我的问题是
1. 对方在事故联单上留下假的电话(倘若不是他故意装作非本人以避推销或讨债之类),
在法律上会构成伪造文书印文罪吗?若有,是我要提出还是警方要提出呢?
2. 我没有对方的电话,可以请警方代为联系或确认吗?还是真的只能透过调解委员会
才能和对方碰面谈和解事宜?因为有时候调解委员会给的时间还蛮奇怪的,不希望为了
这种小事而请假。
3. 我是不是该向警方申请事故初判表以备不时之需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