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请问著作权法58条的问题

楼主: lifestream (咪路猫与黑黑兔)   2017-07-09 00:17:26
事实经过:
著作权法第58条
于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
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物。
三、 为于本条规定之场所长期展示目的所为之重制。
四、 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
另外相关函示:智著字第0950001529-0号
(前略)
三、又著作权法基于公益考量,定有许多合理使用的条文,其中针对建筑著作,
在第58条规定,于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
期展示之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除(一)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二)以雕
塑方式重制雕塑物。(三)为于本条规定之场所长期展示目的所为之重制。
(四)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
之。换言之,如果在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建筑著作以前述4款方式
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时,利用人都可主张合理使用而不必经过授权。
假设,小弟经过一间老邮局或老机关,想翻拍照片/明信片送给亲朋好友
或者是拍摄写部落格/分享在LINE群组(通通不收费)
依照上述条文我应该不用经过谁的授权
只是最近有人提醒我,如果老车站/老机关/老邮局上面有该机关LOGO
我就不能这样子做,因为上面的LOGO/机关名称,受“商标法”限制
问题:
请问这种状况是否就不能够这样子做呢?
可以我常常看到台北车站/中正纪念堂印成明信片卖啊~~(我还不是卖,是赠送)
上面也有LOGO或者是“自由广场”等足以辨识的资讯啊
想请教熟悉著作权法的各位,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7-09 00:19:00
你如果不是用在商品或服务 应该没问题
楼主: lifestream (咪路猫与黑黑兔)   2017-07-09 00:49:00
刚刚还看到印台铁LOGO的老火车头在卖...好疑惑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7-09 00:51:00
也没什么好疑惑 说不订人家有授权啊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7-07-09 22:37:00
商标与著作是不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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