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因为在百货专柜上班,薪水是靠奖金...底薪很低只有17000 全勤500餐费
1100-1500不等........奖金抽成看大小月..可能5000-50000都有....
上班时数因为排班或者周年庆..常常会超时...
目前公司的时数是以年度做一次结算... 像我今年总时数多了70个小时
问题:
1.公司因为无法排出补休..所以决定发放加班费..但是是以底薪17000/240=71
71*70个小时=4970元
请问这样有合法吗...加班的薪水比劳基法规定的基本时薪还低..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