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人某日外出吃东西后发现手机遗失了,当下也赶紧至警局报案,数月后收到一封mail要我提供appstore的密码可让他重置手机(家人遗失的手机是iphone
),当下便想到是那支遗失的iPhone,并马上通知警察,后来警察要我们私下合解,但因对方坚持他不还手机,因为他说他是在露天拍卖买的,买来时手机损坏是自己买点材料维修准备自用,循线找到最原始捡到手机的人,他是一位资源回收老伯,老伯说他看到手机这么破烂应该是没人要的了所以用$100卖给B,B之后拿到露天拍卖已1990的价格卖给C,而C就是联系家人的人,后来法院是判不起诉,因A非恶意侵占,以此结案。
问题:
我的问题是若今天只是要取回家人的手机还有什么方法?
起诉书上有说若有异议要在7日内以书面提出,请问这部分需要上诉吗?要怎么写书状才好,我的目的只想拿回家人原有的手机而已...没有要搞的这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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