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 行政院公告 VS 票券条约谁先谁后?

楼主: adenrex (orcus)   2016-11-21 15:36:31
事实经过:
小弟日前参与一场艺文演出但是座位被安排在一个极差的位置导致看不到台上表演并
且因为场地音响共鸣也听不太清楚. 在小弟事后想要申诉时发现对方购票网页有写 :
a.现场舞台视线若有不良(在未公告的视线不良区域外),必须在开演10分钟内向现场
工作人员提出。经工作人员判定如确认为视线不良座位者,将视情况调整座位;若无
座位可以更换,消费者得办理全额退票。若无提出者,视同同意该座位安排。
b.演唱会活动相关讯息更动,主办单位保留随时变更或终止此活动之权利。
首先 在开演的当下离席跟工作人员现场沟通是相当不尊重人的.
第二 行政院公告的"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第四项提到
"不得记载预先免除发行机构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
另外又发现这些问题场地出租者有发新闻稿证明事前场勘时已经告知主办单位
在与主办单位往来的EMAIL中主办单位也承认有这缺失但同时辩解他们已经尽力处理了
问题:
请问在这种状况下在法理上主办单位还是可以用他购票网页的那两项辩解他们对于
提供这样的座位安排因为我未于10分钟内走出场跟工作人员反应,所以没有责任吗?
我明白这样可能会有两个层面
一个是法官是否会认定对方有违反第四项
另一个是就算违反了第四项对方的主张是否依然有效
我想知道的是后者...这样的状况下对方这样的主张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谢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6-11-21 18:22:00
你要先主张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楼主: adenrex (orcus)   2016-11-21 18:43:00
了解, 会尽量证明购票观赏艺文演出却看不到听不清是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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