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 有关被保险人与使用人的解释

楼主: CHL26 (嗯嗯)   2016-08-30 22:46:16
一、车祸发生日期:
今年8月初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有受伤,不确定是否有验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有笔录,无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保险,有联络保险公司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警察与保险公司都说我方无肇责
六、问题:
文长,先谢谢各位愿意阅读
因为出事保险公司不理赔
但看了条文,我认为我的解读没有错
想请各位先进纠正我的解读是否正确
事件如下
A是要保人,被保险人,列名保险人,我的朋友
B是使用人,也是我
发生车对车碰撞(被后车撞)
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非”使用人”
故不能理赔
依据承保契约主约定义”被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
其意义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系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包括个人或团体。
(二)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下列之人而言:
1.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家属、四亲等内血亲及三亲等内姻亲。
2.列名被保险人所雇用之驾驶人或所属之业务使用人。
3.经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参上述定义,A就是列名被保险人(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
B就是使用人(经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且A与B皆属”被保险人”
又主约第十二条理赔申请
“第十二条 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故发生事故,且报警留有三联单,A应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不理赔,所引用之条款(约定驾驶人附加条款)
“第三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条款牴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理,
其他事项均适用主保险契约条款之规定。”
保险公司认定使用者是B,故整份保单只有B可以使用,即使A是被保险人(列名保险人)
经整理不合理之事项
依据约定驾驶人附加条款第一条
“一、当主保险契约列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
要保人得约定驾驶被保险汽车之人数,并将约定驾驶人载明于要保书上,
所约定之驾驶人"得不包括主保险契约之列名被保险人"。”
因此,即使用约定驾驶人条文来看,
所约定之驾驶人"得不包括主保险契约之列名被保险人",
故约定驾驶人"可以"不包括主保险契约之列名被保险人,
所以即使A不写上去约定驾驶人也可以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30 22:54:00
你论述有矛盾,B就是使用人(经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本公司是保险公司吧?请问你有经保险公司同意?列名就是要符合特定亲属,啊不然要写在契约上你看看契约到底何种意思再讨论吧
楼主: CHL26 (嗯嗯)   2016-08-30 22:59:00
有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契约就写我是使用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31 09:18:00
列名就是被保险人,你跟他请求不给,就开始起算10%利息其实我看到后面不知道问题为何?是保险人拒绝给付还是AB谁应该申请的问题...
楼主: CHL26 (嗯嗯)   2016-08-31 16:50:00
是保险公司拒付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31 18:37:00
你有损失或第三人有损失?其实看起来你就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有文书拒赔或你有文书申请了吗?会起算利息,所以如果金额够高就找律师吧
楼主: CHL26 (嗯嗯)   2016-08-31 19:28:00
谢谢楼上热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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