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代PO:小妹跟朋友在高雄有合租一户(两房一厅一卫浴),契约从105/7/1到106/6/30,
为期一年的契约,租金为月付,付钱的日期为每个月的5号。押金为两个月的租金,
1万6千元整。
前面的一个多月以来,房子不断的出现问题,白蚁、床垫不干净、冰箱坏掉,房东都
有来处理,但是处理的方式都非常的随便而且也造成了我们居住上许多的困扰。
在考虑完之后我们打算要提前解约,另寻租屋处。
就在昨天8/15我们看完新的房子,打算在8月底搬出去,也马上跟房东说。
但是房东却说,契约上明订提前解约要一个月之前告知,而我们才提前15天左右,所以两
个月的押金都不退还。
问题:
我们当初签的合约是一般市面上的定型化租赁合约,合约内容只有提到提前解约要
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没有说到房东可以扣留押金等等项目.........
想询问一下各位大大,房东要扣留押金不退还,是否合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