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原PO目前为采样业工作,于面试时清楚听到主管有提到三个月试用期的描述,而后原PO发
现此工作有许多问题和各方面的风险,其中包括试用期间因一秒的疏忽造成原PO公司以及
被采样的公司损失,此后又有高温(近4、50度)之爬高的工作环境,所以毅然决然想在三
个
月内离职,但是面谈时主管说有什么人力损失一大堆的说希望我在多留一个半月,我也答
应了,但是面谈后的隔天却又跟我说要赔偿之前疏忽造成仪器损坏的损失,金额为一万一
问题:
1.公司是否可以这样要求员工赔偿这样高达三分之一月薪的损失?
2.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赔完不管他面谈的事直接离职?
3.万一公司到时候又拿之前“造成两间公司之损失”来威胁我的话我该如何处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