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ankpp (剩两年)》之铭言:
事实经过:
由于学联会的缴费单与注册单会被同时印出来,家父在上学期不小心一并划拨了
,于是多缴交了1000块学联会费。当初跟学联会表明汇错款要求退费但他说上学期
只能先退500,下学期退费等公告,结果只领到上学期的500退费,而下学期的退
费则因没看到公告而错过退费时间。
问题:
是否可依《民法》第179条的不当得利,依法对方必须负返还责任
而要求对方退还费用呢??虽然500很少,但很好奇是否适用这法条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