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能否找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请求加班费

楼主: hellonet (Hello)   2016-05-16 22:42:17
事实经过:
现在我已从 A公司已离职, 之前在 A公司工作10年.
在职时, 公司违反劳基法:
1. 每天上班时数9小时, 超出法定工作时数1小时.
2. 规定工作为责任制, 晚上如有延时的工时, 不给加班费, 只有误餐费.
我与 A公司进行调解时, 因证据齐全, 所以资方自知理亏, 愿意支付以上2项加班费, 但资
方提出基于民法五年短期消灭时效, 只愿支付五年的加班费.
问题:
我想请教名位先进, 我是否可主张资方有不当得利, 请求加班费.
以下是我之前任职的状况, 是否可找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谢谢!!
1. A公司与 B公司都在同一个营业地址, 同一个负责人.
2. 发薪汇款、劳保投保单位及劳退都是 B公司.
3. 薪资单的信封为 A公司名称.
4. 公司所有人的一切对外连络及名片都是 A公司
5. 没有签劳动契约, 只有签保密合约, 但已忘记是 A公司, 还是 B公司.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16 22:45:00
就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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