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因我与我老板及我的朋友在热炒店用餐洽谈公事,商讨之间不甚愉快
因此有口角上的冲突,在气愤之下,我拍桌出言辱骂:
‘XX娘,我不做了’(台语),
我老板听到这句话气愤难耐的立即冲上来
对我的左颈部朝左耳用力挥了一拳打伤我,导致我受攻击部位瘀血。
在事发后我立即去验伤提告,在经过多天他私下对我求情希望能看在他有妻小
的状况,接受他的诚心道歉并诚心与我和解。
故我愿意看在多重情面上对我老板(施暴者)撤销告诉
但想问以下问题保障自我权益
问题:
(1)他并没有导致我受严重伤害,故因此我不会要求他赔偿我任何费用
(顶多意思几百元验伤费),我告他的用意只为了让他对自己使用
暴力这件事情感到有悔意,既然对方已诚心道歉,我也不想赶尽杀绝
以得饶人处且饶人之心来原谅对方,【但我能保留法律追诉权吗?】
(伤害罪为半年),以防日后我遭施暴者暗箭中枪(言语攻击等)
(3)过程中因为我也已构成公然侮辱罪,但因为我同意和解,故我能要求对方
【放弃对我提告公然侮辱罪及他对我法律追诉权的权利吗?】
(2)如果以上两件问题可以,那我和解书上要如何写上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