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管委会与区权会之决议

楼主: ethanliu100 (ethan)   2016-05-13 10:39:31
事实经过:
当初区权会有个议题是关于“社区顶楼栏杆损坏的维修”
方案和投票结果如图
http://i.imgur.com/rMYlzUy.png
两个月后发现决议的“D选项”与建筑法的规定牴触
牴触的条文为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
第 38 条
设置于露台、阳台、室外走廊、室外楼梯、平屋顶及室内天井部分等之栏
杆扶手高度,不得小于一‧一○公尺;十层以上者,不得小于一‧二○公
尺。
建筑物使用用途为 A-1、A-2、B-2、D-2、D-3、F-3、G-2、H-2 组者,前
项栏杆不得设有可供直径十公分物体穿越之镂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横条。
“D选项”是施作间距15公分的栏杆,
不满足“不得设有可供直径十公分物体穿越之镂空”的要求
现在管委会虽然一致认为D方案牴触法令确定不执行
且若要改成10公分间距的方案,必须重新得到大家的同意才能进行施做
有些委员认为就经费与安全性来看是属于重大维修事项
必须要召开临时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再次取得的决议才具合法性
有些委员认为开大会太劳师动众
主张只要用书面的方式取得半数的同意即可
但社区规约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皆无明文可以用书面的方式取得施作重大维修的同意
问题:
取得半数以上书面方式的授意书在住宅行政的范畴是具合法正当性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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