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依劳基法规定,任职满3年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离职申请,这方面也询问过市政府的
相关局处,确认时间无误
问题:
目前手边查不到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提出离职后必须和区域督导、人资、区域经理
完成离职面谈程序,但是必须配合他们的时间,走完公司所谓的流程,上层告知没
办法保证能够在一个月内完成。
如果离职生效日是在5月1日,但是时间到了并没有走完公司的离职程序,如果我5月
不给班,这样算旷班然后解雇?还是离职?是否和法律规定有所牴触?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