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前公司告我妨害电脑使用

楼主: ijustbehappy (cary)   2016-04-14 01:16:40
事实经过:
当初因为超时上班去劳动局协调,后来导致被资遣。
之后我收到地检署的传票,前公司告我妨害电脑使用要求赔偿30万新台币,公司提出
lo
g档案说在某月某日的几分有大量删除outlook信件,那个时间点录影带有我站在电脑前但
是并没有我开启outlook的画面但是公司因此说我删除,请问我应该怎样怎么证明我真的
没有开启outlook呢?因为电脑是24小时不关机,只要值班人员无须密码都可以碰触到的
另外公司在劳动局调节委员会议上有提到本公司内部调查劳方在任职期间并未涉犯
任何犯
罪行为、并撤回对劳方所提之刑事告诉,但资方并未履行,这样我应该怎么办呢? 该去
找律师吗?谢谢大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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