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刑事案件妨害名誉被告为我家人A,已开一次侦查庭。
庭中检事官欲传另一位家人B做为证人,
上上礼拜收到传票,但是被传人姓名仍是被告家人A,
欲传唤的证人部份仅注记在备注字段,写明"请家人B到庭即可",
询问过律师有打电话请检事官补发,检事官态度不是很友善,
但是说会补发,因为这样子我家人才能向公司请假作证。
原本星期一已经电话告知检事官,但是到星期六却没收到证人传票。
下礼拜二家人B就要出庭作证,这样就无法请假。
地检署的服务中心跟在场法扶律师也都说必须请检事官补。
想请问是否有人遇到这种状况?该如何解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