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积欠中)和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对价是两件事,有错吗?未尽给付义务被认为违约,所以才有后续囉,讲真得,如果前面抱怨那么多未何不即时反应而要求解约?租赁契约多半约定缴交日期,租金和水电杂费是两件事.另外,不定期契约一般是单方通知后一个月,房东以日计算,算是蛮NICE.所以当你发现居住品质下降的时候就该考虑是否解约等等方式处理,而居住品质是否可以作为房东违约理由也要看当时契约怎样约定,发生原因与房东无关也很难苛求,不是?比如,隔壁施工等等,当初真的有把居住品质这点纳入合约之中?或者,是否有具体要求房客要求的居住品质如何?又或者说附近有有利设施出现房东在不定期下可以任意涨租?另外,房客欠租或延迟缴租和房屋品质下降是两件事情,最多就是东西坏了要求房东进修缮义务经催告后或约定后自租金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在民法租赁章节内确实没有多规定,最近的自用草案也饱受批判,有时后要求太多,那房东宁可赚买卖差价也不愿意释出自有空屋,这样下来会很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