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银行说信用卡跟贷款是同部门不违反个资法

楼主: apower223 (I'm gonna miss you)   2016-03-16 15:58:23
事实经过:
我是富邦保户跟信用卡用户,
今天接到富邦银行的贷款电话,说“OOO(我的全名)小姐你好,
我这有一批贷款好便宜啊直接帮你把申请书寄到OOOOOOOOO(我家地址)好吗?”
我不同意,挂掉电话之后打去富邦银行问为何贷款部门有我个资,
我申办信用卡时文件有勾同意吗?银行一开始说我勾的是同意,我要求调阅当时申请书,
他们查了之后改口说我勾的是不同意,但文件条款内写的是不同意富邦的别的公司
(人寿保险等等)
而贷款跟信用卡一样都是富邦银行的部门,所以他们这样做是OK的,
但是会注记,以后不会了blah, blah, blah...
以下是刚刚上网查富邦银行的信用卡申请书:
●申请人了解 贵行得为共同行销之目的,将申请人姓名、地址提供予富邦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富升财产保险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富升人身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属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未来如因组织异动有增减子公司时,请参阅官网,网址:
http://www.fubon.com)为共同行销建档、揭露、转介或交互运用。
问题:
同标题,银行这样做是OK的吗?当然他以后大概不敢打给我了,但他已经打的部分,
有违反个资法吗?
感恩乡民,赞叹乡民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6-03-16 17:21:00
个资法对银行没用啦 他有金控法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16 20:43:00
而且你签名了啊
楼主: apower223 (I'm gonna miss you)   2016-03-17 11:39:00
我没签名,我勾的是不同意喔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6-03-17 14:17:00
你同不同意都无所谓 他就依据金控法来就好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18 10:36:00
违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间共同行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其他关系企业只能蒐集姓名地址,没有包含电话而且你附的契约条款显然也是遵照第10条规定至于他抗辩是同一公司部分,是没错,上面规定是规范不同子公司间的共同行销;但这样的抗辩让整件事回到一点他当初蒐集个资(办信用卡时),你有无同意特定目的包含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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