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内容
帮我未婚妻PO
于去年 2015年中时,因为某电信公司收讯不好,想转让该门号,在网络上
寻找到需要的人,补贴5000元整,但是在转让个过程,由配合买家(甲)云林开车到
新北市土城,才发现当时电信合约被蓄意隐,无法转让,因为当时与原通讯行
有些纠纷,SIM卡与号码与5000元先给甲(当时只有信封装钱拍照跟通讯纪录,
无身分证拍照)。
在与通讯行调解以后,发现当时未告知无法转让,最后是由通讯行吸收,且无法
过户于他人,于是要求甲归还当时给予的5000元,及电话SIM卡。
由于"甲"是年轻人,一直说无法一次偿还,分别以2000元整,1500元整,共还了3500
到去年2015年11月,告知私人因素无力偿还且因生病需另借1000元,看病,
1月5号就偿还,当时基于同情,另汇款给甲1000元整。
直到现在"甲"一直推拖无法偿还,需在等...一再跳票。
问题:
想问我该如何跟"甲"要到这笔说多不多说少不少的金额。
如果于讯息内要求三日内还回,该如何的引用法条侵占亦或? 方能有约束力让对方会怕!?
寄出存证信函吗?(须准备哪些东西? 通讯说话内容吗?)
如果寄出存证,调解。能够要求对方到我方居住地(云林)来调解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