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年二月过年后决定三月底要离职,我的特休还剩3.5天
但公司以我的特休是去年年底已经规划好特休排程为由
(公司提到“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
以及“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尚未休完之特别休假如系劳工应休能休而不休者,则非属归责于
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发 给未休完特别休假日数之工资”)
认为提前离职是我自己造成特休无法休
不是公司的问题
他所谓的排好假是指我将排休规划mail给主管(例如6月2天、7月1天这样)
没有正式向公司请假
问题:
请问双方协商是可以重新协商的吗?
真如公司说,我给的休假规划表就无法更改了呢?
还是我只要表示我没有放弃特休的权利,就不算是我自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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