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经土地使用分区查询,我们家是属于住二,在对面的巷子有一间电器铁皮屋仓库,不时的
有卡车出入以及货物装卸的行为(甚至到半夜),我家跟铁皮屋中间的马路不到十二公尺
问题:
上网查了相关法规查到
第十五条 住宅区为保护居住环境而划定,不得为下列建筑物及土地之使用:
四、汽车拖吊场、客、货运行业、装卸货物场所、栈房及调度站。但申请仅供办公室、联
络处所使用者,或出租车客运业、小客车租赁业之停车库、运输业停车场、客运停车站及
货运寄货站设置地点面临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不知道我家对面的铁皮屋是否符合第四点提到的装卸货物场所,若符合,我该向何处单位
检举比较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