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去年九月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脚骨折,我没有受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无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对方有无保险不清楚。
我方有强制险、第三责任险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警方初判表:左方车未让右方车先行。对方左方车,我是右方车。
我的责任:疏于前车状况
过程:开车到路口,稍微煞车,注意左右车况,到达斑马线,对方无放慢速度,左方直行
,车牌被勾起来,对方滑行摔倒,后座乘客脚受伤。驾驶擦伤。
调节:我方同意医药费,精神补偿。第三责任需责任比例分摊,我的车损我自行负责
对方:坚持一口价16万,工作损失无法提出证明,无法认同肇事比例分摊,跟调解委员大
吵一架,认为对方替我说话...
结果,提告过失伤害
六、问题:
我知道既然提告,就法庭解决。
但如果我对判定内容:疏于前车状况有意见
我认为闪避不及,而且是对方撞我车牌,滑行
跌倒,机车压到他的脚才骨折。
这要如何举证阿,虽然有行车记录器,但是
只是对方骑过去,然后不见(对方在记录器
视角以外,跌倒)
对方是一位无照驾驶的小妹妹,载妈妈。
妈妈受伤,妈妈提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