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板大好,以下文长请见谅
我们于591租屋网找寻租屋,约房东看屋后7/19号当天下午签完租屋合约,当晚发现有平
面媒体报导租物处对面大楼恐有瓦斯气爆疑虑,便与房东约7/20号傍晚六点半讨论,讨论
过程中,房东表示若有疑虑,可退租,7/20当天晚上十一点,告诉房东要退租,房东告知
,依合约应扣一个月,体谅实情,提出两方案:一、从租赁起算,每天扣一个月租金除以
该月总天数的金额,扣到房子出租,二、直接扣半个月,合约终止。与此同时,房东立即
将租屋启示重新放上网络。
经过讨论,我们选择方案一,隔天7/21,再提出与房东讨论,是否可以将方案一和方案二
作结合,至多扣到半个月,从租赁日起算,扣到确认房子要出租的日期,房东答应。
7/22当天晚上,房东用Line告知,当天已收新房客的订金,但他们租赁起算日为八月一号
,房东认为当初讨论的出租日定义未十分清楚,所以要求我们应该支付7/20~7/31,期间
共6775元,我们认为房东的说法对我们并不公平,我们主张,当初Line上面所使用的字句
是:扣到确认要出租的日子,我们认为在这里所谓确认要出租即认定租赁事实的不存在,
房东收了另外房客的订金,便是在承认/接受租赁事实已消灭的前提下,因此我们主张,
实际上应扣金额应该为7/20到收了另一名房客的订金的7/22为期三天内的租金,1694元,
此外,经确认,房东直到7/22当天刊登在591租屋网站的租屋广告依然存在,7/23(收完订
金隔日),便把租屋广告撤下,所以我们认定,之前协议的确定要出租的日子应为7/22。
问题:
请问,我们的主张是否有任何地方有疑义?
抑或者,我们和房东之间的主张,谁的可能较合理?
谢谢您的耐心与回复!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