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大楼顶楼摆放大型盆栽

楼主: mcintyre (0+9+1+9+2+7+1+1+8+1)   2015-07-22 23:16:28
社区规约并无
1.约定顶楼为专用部分之规定。
2.将屋顶平台约定为特定人使用
3.其他有关共有物管理之无名契约
4.不得于顶楼种植植物或盆栽
而若是小型盆栽数盆(3吋盆~5吋盆),总重量不会超过5KG
1.不影响屋顶平台结构或防水层
2.不影响排水功能(因为叶子都很小)(多肉植物),且会固定清除枯叶
3.占据范围最多2坪,顶楼平台约至少200坪以上(大概一层有8户共用)
4.不妨碍其他住户出入或是影响其使用权益,因为都放在角落,且未加设
任何固定之物,简言之,像台风天来还是会搬进来
这样是否可主张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住户对共用部分之使用应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为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网络上找到相关资讯如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15/280277.htm
社区管委会则是主张该条例第16条第二项:
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
、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
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但开放空间及退缩空地,在直辖市、县(市)政府核
准范围内,得依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供营业使用;防空避难设备,得为原核准
范围之使用;其兼作停车空间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费停车使用。
※ 引述《dmoll (Bruckner 9)》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们大楼顶楼是共有部分,没有约定专用,
: 规约也没有特别限制,住户间也无相关契约..
: 目前被顶楼住户摆放大型盆栽,面积达到顶楼平台的一半
: 有其他共有人表示侵害到他的权利(民法818条)
: 市府公寓大厦管理课说他们无法管(因为规约没有明订不行摆放)
: 问题:
: 1. 顶楼摆盆栽适用民法819还是820条?
: 2. 818条也适用吗?
: 3. 如果希望借由民法来移除这些盆栽,是要用767条的 "排除侵害" 吗?
: 4. 起诉的话胜算大不大?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2 23:49:00
你摆两坪,隔壁能否主张也摆两坪,这样如何
楼主: mcintyre (0+9+1+9+2+7+1+1+8+1)   2015-07-23 00:12:00
我看R大置底文章!我只想了解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作者: Ryan908 (Ryan)   2015-07-23 00:19:00
公共区域禁止摆放私人物品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5-07-23 11:53:00
我就是想龟在角落 你放花盆我就不能龟了 怎么没影响= =使用顶楼的权益不单单是能上顶楼特定点被占据就是影响
楼主: mcintyre (0+9+1+9+2+7+1+1+8+1)   2015-07-23 23:20:00
这种说法只会变成各说各话
作者: mrschiu (布莱恩的老婆)   2015-07-25 02:28:00
公共的面积是全体住户花钱买的…占用的人赚到…其他住户同意就当摆的人赚到…别人出钱他享受…占用公用的财产不是各说各话…计时收费不为过…僵持不下就所有权人开会投票决定…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15-07-29 11:52:00
共同持有,你天你占了一块,别人就不能用你那块,楼梯也是公设,想想就了了
楼主: mcintyre (0+9+1+9+2+7+1+1+8+1)   2015-07-30 15:43:00
楼梯有其公共危险的相关规定,我看我还是等营建署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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