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是这样的
小弟日前在某二手交易版张贴贩卖文
后来被该板板主以"个人认定"方式在版上"公告"小弟为特殊对象
并限制异于常人的贴文期限(版规上并无辨别特殊对象的方式,真的就是个人认定...)
后来小弟在该板务小组提出申诉
也得到组长的支持并判决该板主公告行为有误
但现今该"公告"还存在,也过了1-2个月了,该板主仍未撤除公告
对此公告行为小弟早已向该板主争论多次,包含在组务申诉过程中
该板主也明确表示,对于判定使用者身份,他并没有依据与标准(实际上版规也没有...
)
因此小弟针对该板主如此恶劣未依法管板之行为感到不可置信
对于申诉判决后仍未改正错误,持续错误昭告小弟为特殊对象
实在想请求法律给予适当教训
问题:
小弟现已备妥相关书状,包含事发前因、后果、过程等等钜细靡遗
但卡在究竟该先提出刑事告诉(诽谤、妨害名誉)?还是民事告诉(请求恢复)?
还是先刑,等一审后再附民?
还是可以直接递刑附民状?(记得过去不幸发生车祸时是直接递刑附民状)
另外就这种板主自由心证就公告使用者为特殊对象的案子,提告成功的机会大吗?谢谢。